《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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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开发房产所得税收可筹划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文件同时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根据以上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房产用于出租再销售的,是否转作经营性资产其所得税的计算征收结果是不同的。由于税法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应该转作经营性资产,什么情况属于临时出租,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有自由选择的可能。举例如下: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6月30日,该企业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2年,租金总额为24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800000元,市场价格为1100000元。租赁到期后,甲公司将该房产出售给丙公司,售价1000000元。假定甲公司在出租时,转作经营性资产。按20年折旧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于每年末确认租赁收入并折旧摊销相关费用。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
2004年6月,甲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乙公司:
借: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60000
应缴营业税=60000×5%=3000(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0×7%=210(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3%=90(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000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1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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