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涉税调查或检查时,会依法对涉案人员或者企业员工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而在调查和检查过程中也可制作现场笔录。那么这其中要经历哪几个程序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国税作笔录的程序的详细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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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作笔录的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税务稽查的询问是指在日常稽查工作中,为进一步获取证据、固定证据,而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问话了解落实案情的过程。在询问过程中形成的询问笔录是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最常用的重要证据之一,是日后案件是否经得起复议、诉讼等考验的书面材料,也是考量稽查人员工作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应该说,要将查处的每个税务案件办成铁案,询问笔录的质量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询问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导致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稽查定案的有效证据,甚至错失掌握新线索的时机,给部分违法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大大降低了稽查部门的执法威信。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七个问题:
(一)要尊重客观事实,避免主观臆断。稽查人员与当事人在税务稽查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角度不同,很容易产生不同意见其至矛盾,所以,询问应遵循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在询问时,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应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不能因为被询问人语意不详或逻辑性差而自行整理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同时,要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允许其进行辩解和更正。
(二)询问内容要限于与税收有关的问题。承办案件的稽查人员在询问之前一定要先理清思路,明确主题,紧紧围绕被询问人的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对重大案件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稽查小组成员可以预先讨论一下,确定询问的内容和方式,有的放矢,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方法,提前作好准备,拟出一个可行的询问提纲,避免问不切题,导致遗漏重要线索和证据
(三)对财务人员及法定代表人等税务当事人的询问要个别进行,不能进行集体询问,有必要时应分组同时询问,这既是法律的要求,又可避免当人互相串通。与此同时,在税务稽查案件中对涉案人员全部应做询问笔录,避免做片面笔录。有的稽查人员仅对其中一人作笔录,而对其他当事人或知情人不闻不问,这样的笔录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以此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在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确认上会造成不准确、不全面。
(四)询问时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询问完毕,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要及时签名确认。如果有情况需要补充的,应当另行再作询问笔录。
(五)笔录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更正、修改、涂改的内容应当由被询问人按上指印确认。笔录末页应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字样,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
(六)笔录应当字迹清晰,标点准确,语言表述上要用第一人称记录被询问人原话,单位和地点都要记录全称,涉及到货币金额、面积或重量时,其数额应当大写,并标明度量单位。
(七)经明确告知被询问人之后,在稽查询问的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录音录像取证工作,事后做成光碟与询问笔录一同装入稽查卷宗。
(一)对当事人比较敏感的某些问题,应旁敲侧击,避免直入主题。有时由于问题太尖锐,当事人往往有所戒备,会想方设法自圆其说,从而使办案人员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对被询问人讲的模棱两可的话,定要追问到底,核实出具体、确切的情况后载入笔录中。
(二)询问时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不对被询问人回答的事情进行合法性或违法性的评判,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
(三)避免把询问笔录做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稽查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总喜欢用自己的语言来总结被询问人的回答,甚至自问自答,然后让被询问人认可,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这种询问笔录在听证或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1、《现场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人员或者其他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实地调查、实施查封(扣押)或者实施冻结存款,就与案件事实确认等相关的现场执法情况、违法事实等事项进行当场客观记载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事后补充制作。
4、本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并保证字迹清楚。
5、本笔录主页上方设定的内容应当逐项填写。若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时间”项应当完整填写起止时间,并具体到“分”。
6、本笔录主体部分内容应当按照纪实、叙述的写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所见、所闻情况,并避免对有关情况、内容进行评判、推断。
7、“现场情况记录”一般包括现场执法的经过、现场执法主要情况,并可根据需要附绘制的图样、照片、录像等其他
证明材料。填写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1)应该记录执法人员(二人以上)进入现场时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情况;
(2)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冻结存款等税收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
(3)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4)应当记录执法现场相关人员姓名、身份、职务以及相关证件等情况。
(5)应当记录现场执法的过程。过程记录应当详略得当,对与具体执法关联性不大的内容,可以简要描述;对与执法直接相关的内容和过程,应当尽可能详细记载。记录可以采取先总体后具体、先概括后详细的方式进行,并对现场人员的活动状况进行记录。如:可以首先简要描述现场的总体环境状况、方位地点,然后再具体到需要重点检查的方位、地点;可以首先从现场总体分布、相关物品摆放,然后具体到物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6)应当记录现场执法所采取的措施,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的来源、出处、名称、数量以及采集、抽样过程等情况;采取拍照、绘图的,还应当记录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绘制时间、方位以及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7)实地执法结束时,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现场情形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不能签名、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证明。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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