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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发票承担的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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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虚开发票、套用发票等,这些都属于假发票。而使用假发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使用假发票承担的责任是怎么样?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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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使用假发票承担的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假发票有哪些

假发票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三类,即假发票、虚开发票行为(真票假开)、套用发票。

假发票:即指私印、伪造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即指发票为真,内容为假的发票,包含大头小尾、变通发票(栏目混淆)、超金额发票、涂抹修改、无中生有等;

套用发票:即指套用发票自填自报。

使用假发票承担的责任

恶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善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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