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手续办理需要登录电子税务局的账户,点击“我要办税“中的””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和调整定额”,根据引导填写核定年限以及材料后即可提交。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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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办理流程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站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 ;
2.右上角点击登陆,选择登陆身份信息,输入登陆密码,获取验证码;
3.在首页选择“我要办税”,点击“核定管理”—“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和调整定额”;
4.选择纳税人类型,根据主营业务进行选择;
5.选择核定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次年需重新核定;
6.应纳税经营额根据预计的月收入填写;
7.提交等待审核。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1.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办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如下: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下: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动作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