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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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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胖子 浏览量:32023-03-01 0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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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清算准则》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定义,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有三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三是项目的范围。详情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树图网为您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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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清算鉴证业务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

(一)委托方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二)受托方

《清算准则》第三条规定,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上述规定,明确了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受托方应具备的条件。对此规定,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受托方,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2.没有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3.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三、项目的范围

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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