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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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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个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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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煤炭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确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其中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0.2元至4元。

3.国税地字[1989]89号规定: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利用报废矿井搞工商业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除上述各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煤炭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煤炭企业的其他占地,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4.财税[2006]74号规定:对位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自2006年9月1日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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