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的,我国法律对不同的税规定了相应的税率,那么你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是多少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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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不超过5000元的--------5%,0
(二)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
(三)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
(四)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
(五)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
1、预计全年累计经营所得59545.77÷9×12=79394.36元。
2、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9394.36-24000=55394.36元。
3、预计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5394.36×35%-6750=12638.03元。
4、1-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2638.03÷12×9=9478.52元。
5、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478.52-8510.27元。
实行定率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当月应(或季)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当年累计销售额×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年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经营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月数为一个纳税年度。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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