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2年7月份将新生产的粮食白酒1000公斤用于招待客人,账面单位成本每公斤10元,该粮食白酒无同类售价,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5%,定额税率每市斤(500克)0.5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及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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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办法下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何确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财税[2001]84号《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该企业将自产白酒招待客人应按视同销售业务处理,由于无同类产品售价,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由于,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所以,组成计税价=[1000×10×(1+10%)+1000×2×0.5]÷(1-25%)=12000÷(1-25%)=16000(元)
应纳增值税=16000×17%=2720(元)
应纳消费税=16000×25%+1000×2×0.5=4000+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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