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是需要签订合同的,而且都是需要有合法性的。那么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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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分包人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以上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概念,通过概念可以可出区别,但是这种身份并非同时存在于每一个项目,当然发包人是我们每一个项目都一定存在的,但是不是每一个项目都一定存在分包人,只是绝大多数项目会存在分包人,我们所说的分包不包含违法分包的情况,是指合法的分包,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二)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三)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四)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竣工之日起6个月行使,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
(二)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三)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四)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是分包合同主体法律关系。承包商作为分包合同的发包者,将主合同范围内一项或若干项工程施工分包出去,与主合同相似,它对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业主的责任和权力,从市场角度看,这时承包商既是卖方又是买方。在分包合同执行中,承包商拥有类似于主合同中所定义的工程师的指令权,分包商具有主合同所定义的承包两的责任和权力。所以在主合同和分包合同中,承包商的角色刚好相反。通过分包,承包商获得分包差或管理费。相应地,从承担责任的角度讲,分包商被视为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承包商并不能因为工程分包而减少其对该部分工程在承包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商对分包部分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在与业主关系上,承包商仍承担主合同所定义的全部合同责任。如果分包商履约能力不足,将给承包商带来风险。主合同所定义的与分包合同工程范围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关系则通过分包传递给了分包商。其中,指定分包商对于承包商的责任,不能小于承包商对业主的责任。相应地分包商也拥有要求补偿和索赔的权力。但是,无论变更还是索赔都要通过承包商之手递交上去,承包商对这项工作不一定有积极性,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一。分包商的支付常常受到业主对承包商支付的影响,而业主未及时支付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原因或其他分包商原因造成的,这是分包商的风险之二。转让的权力。即在承包商缺陷责任期结束,还有一些分包商对承包商的担保或其它义务没有满期,承包商必须把该权力转让给业主,承包商必须保证分包商同意这种转让。业主对分包商的选定有较严格的要求,要对分包商做出资格审查。在承包商的投标书中,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业主和工程师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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