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监理制度从1988年起步,历经了20年的创新发展,已经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工程管理制度。回顾20年建设监理的发展历程,历经探索试点、稳步推进、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可以说,建设监理制度的创立,揭开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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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催生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三资”项目引进国外咨询监理公司的做法,引发了相关部门对实行“监理制”的思考。在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成功实行工程监理后,我国的一些大型项目开始尝试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建设监理制度逐步成形。从1988年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监理制试点后,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到1996年起开始了全面发展。
探索试点
这个时期历时约4年左右。试点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摸索积累经验,制定一些建设监理初期发展的法规、规范、标准等,培训人才、建设队伍,提出建设监理初期发展需要的政策性意见。该阶段的特点是:监理单位不设资质,组织形式可以多样;监理费用不设标准,由委托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监理费用纳入预算,暂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1988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该通知明确阐述了在我国建立实施建设监理制度的必要性,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对象,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内容以及实施建设监理的步骤。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监理事业的正式开始。1988年8月,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南京、宁波、深圳七个城市的建委领导和能源、交通两部基建司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建设部明确北京、上海、沈阳、哈尔滨、南京、宁波、深圳七个城市和公路、水电两个行业作为建设监理的试点城市和部门,全面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1988年10月,建设部又批准天津作为试点城市,形成了后来统称的“八市二部试点”。同月,建设部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会议,研究拟定建设监理试点的指导性文件。七个试点城市建委、建工局和两个部门建设司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试点阶段共召开了4次试点工作会议。先后召开了东北华北地区监理试点经验交流会,华东中南地区监理试点经验交流会,西南地区监理试点经验交流会,及时总结建设监理试点中产生的新鲜经验,使建设监理试点工作从少数城市、部分行业向全国范围不断深入发展。同年11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决定建设监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电与公路系统进行试点。
至1991年12月,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工业、交通部门开展,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提高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在此期间,国务院对建设监理工作热心关怀;建设部也极为重视,与有关部门一起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和调查研究工作;各地区、各部门积极组织试点。可以说,基本上完成了试点阶段的任务,为建设监理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稳步推进
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罚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自1992年7月1日施行到2006年4月1日底止,历时14年,对规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对促进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发挥了历史性作用。
到1992年底,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国务院的20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先后开展了建设监理工作,累计对1636项、投资额2396亿元的工程项目实施了监理。
1993年,在全国第五次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全面总结了监理试点的成功经验,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全国监理工作的现状,部署了结束试点、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各项工作。这个时期,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很快,队伍规模迅速扩大,实行监理的工程各方面效益显著,并指定若干所高校举办培训班,为工程建设培训建设监理工程师。
在稳步推进阶段,我国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理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大、中型工程项目和重点开发工程项目基本都实行了监理;监理队伍的规模和监理水平基本上能满足国内监理业务需要。
全面发展
在1995年12月召开的全国第六次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决定按照原定计划,从199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规范建设监理市场行为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相继出台,初步形成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监理已被社会认可,覆盖广泛,效益明显,建设监理开始成为我国建设领域的基本制度之一。在这一时期,出台的与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工程监理作出规定,这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推行和发展、对规范监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此,建设监理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全面发展阶段通过的行政法规有:2000年1月通过的《建设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2003年11月通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则的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建筑法》和有关法律的延申和细化,它从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监理的义务和责任,但建设监理的主要宗旨是什么,它的基本概念如何从法律上给予界定,这是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解决的问题,也是在未来深化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全面推行阶段通过的部门规章有:2001年1月建设部发布的第86号部令《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1年8月建设部发布的第102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6月,建设部对2001年8月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又做了修订,发布了第158号部令。名称虽然仍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但内容做较大幅度的调整,而且涉及企业资质管理的方方面面。
2006年1月,建设部发布了第147号部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了1992年6月发布的第18号部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对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7年1月,建设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5号部令),这是中国政府发布的第一个关于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性文件。
此外,1998年之后,建设部还发布了一些与建设监理相关的规范和指导性文件,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等等。
通过20年的发展,我国监理队伍迅速壮大。目前,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上实施了工程监理,非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大多也委托了工程监理。推行建设监理制,使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逐步由传统的自筹、自建、自管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对于完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实现投资综合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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