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自然会随着工程的不断推进,从而产生不同阶段的各种问题,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就会有着相关的要求,因此在产生了问题后,就有着法规可依,那么今天就跟树图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建设工程反索赔是什么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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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反索赔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反索赔就是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反索赔有工期延误反索赔、施工缺陷索赔等六种类型,针对一方的索赔要求,反索赔的一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反驳和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赔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责任,致使竣工日期延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有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二)施工缺陷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
(三)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四)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在实行单价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实际工程量比估计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则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业主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五)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六)业主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扣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支付部分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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