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检查权是指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以及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发包人拥有随时对工程作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检查权需要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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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发包人检查权,相关规定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包人对工程作业的检查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派具体管理人员作为工地代表。发包人委派工地代表后,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派驻的工地代表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以及其他应当由发包人解决的事宜。
另一种是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检查。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除此之外,发包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监理人对工程进行监理。监理人应当是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研及工程建设咨询公司。发包人委托监理的,应当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实施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一)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二)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三)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四)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发包人与承包人区别在于:
1.定义不同,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义务不同,承包应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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