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道路旁边看到的建筑物,都是发包方跟承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才能去建设建筑物。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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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陷阱一:显失公平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实践中,有许多承包方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往往会约定在工程完成一半的时候就要求对方支付大部分价款,因为双方大多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如果不多加注意,很容易忽视百分比背后隐藏的风险承担不对等的情况,让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双方约定支付价款方式的时候不仅要约定支付具体价款,还应约定支付的方式。合同中经常会表述为“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之后支付价款”,这种表述的不确定性会给支付价款的一方拖欠工程价款的理由,解决办法是双方协商具体的约定在完成多少工程量,交付相应某些具体的资料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以何种方式支付到指定的账户。需注意的是对合同中已约定按照固定价或包干价结算工程款的,一方又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该主张。
承包方最担心的事情莫过于建好合格工程但没能受到工程价款,为了减少赖账对承包方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承包方有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是担保权人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建设工程被拍卖、变卖后所获的工程价款应该先支付给承包方。但承包方还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约定违约金的方式减少权利的损害。
陷阱二:消极的沉默
由于欠缺法律知识,没有收到相关资料等原因,权利方若不积极的行使权利,其意思表示则会按照法律推定,这可能同权利方的真实意思相违背。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结算文件的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施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按照法律的推定则会被认为认可该文件,因此若对结算文件有意见则应积极主张。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权利人沉默则推定为否定意思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方面,付款方式的复杂使得不同的价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异,如果错过了维护权利的最佳时机,欠款很可能要不回来,变为坏账。可见,在权利上沉默并不是明智之举,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陷阱三:模糊的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关系到最终责任承担的问题,在实践中验收程序往往约定的比较粗糙,对于承包人来说所应交付的资料、交付的时间、工程办理的手续、材料工程的质量标准等问题都关系承包方是否能请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发包方能否在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完成竣工验收程序的时间点关系着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起算点和诉讼时效问题,可见竣工验收程序约定明晰的重要性。
陷阱四:通用的建设工期
承包方和发包方常常会为了前期准备工作的简便性,直接将通用合同拿来作为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合同实质上是格式条款,是为了反复使用的合同,合同上的条款并不是法律的强制一定要遵守的,双方可以根据工程的复杂性修改通用合同。若承包方逾期没完成工程,其需对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能盲目将通用合同拿来直接使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工程项目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合同约定事项的不明确性会使得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变得模糊不清,约定建设施工合同虽繁琐,但在发生纠纷时,法律会先按照双方的约定解决纠纷,因此尤为重要。
(一)工程范围。
(二)建设工期。
(三)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四)工程质量。
(五)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八)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九)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十)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十一)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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