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包括承包人自检、验收程序、重新检验、共同检验以及工程验收合格五个程序。隐蔽工程验收标准分为电路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水路质量验收标准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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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如下:
1.承包人自检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隐蔽工程完成自检→隐蔽工程验收申报→通知监理/甲方检查→隐蔽前相关试验→试验合格(不合格退回上一步)→办理隐蔽工程合格签证→隐蔽→完成。
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4.共同检验
没有按隐蔽工程专项要求办理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验收。
1.电路质量验收标准
强弱电分别布管穿线,线管内无接头、扭结,接头在接线盒内,如需分线,必须用分线盒。导线连接坚固,接线不受拉力,包扎紧密,不露线芯。
2.水路质量验收标准
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紧贴墙体、顶面走,铺设牢固、无晃动,每隔800 mm加固定卡1个或吊杆1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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