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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主体是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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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示催告是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的一个法律程序的,这个程序的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对于相应的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相应的保护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程序的申请主体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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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主体是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主体是谁

必须是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1991年实施的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均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1996年实施的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将丧失票据的人称为失票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六条又明文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该规定是对票据公示催告程序的主体所作的最终解释,也是当前审判实践认定票据公示催告程序主体条件的主要依据。按照上述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最后合法持票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须为合法持票人。只有合法取得票据的持有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其丧失票据后才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失票救济,因此民诉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持有人应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对这一点,虽然民诉法没有明确指出,但这是立法的应有之义,民诉法为行文简洁,故只是使用了“持票人”这一概念。二是须为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这里的最后持票人,既可能是出票人,也有可能是转让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的最后合法持有人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规定》要求票据丧失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可以确保对同一票据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唯一性,从而避免引起许多矛盾纠纷,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稳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特点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三、申报权利程序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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