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局(商业厅、商务厅、管理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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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油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了规范国家粮食、油脂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全面考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国家投资及早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粮食、油脂储备库建设工程特点,我局制定了《国家粮油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流通设施建设司。
国家粮油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粮食、油脂储备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结合国家粮食、油脂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建设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储备库建设的必经程序,也是最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全面考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国家投资及早发挥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储备库竣工验收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储备库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储备库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纸、设备和重大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第六条储备库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验收和工程验收。
第七条工程档案资料验收按国家档案局1992年5月6日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
一、工程技术资料
1.工程地质、地形资料,勘察设计报告;
2.总体规划设计、扩初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竣工图、设计变更及审批文件;
3.砂浆、混凝土、各种材料、加工件及预制件的试验和检测记录;
4.设备、仪表调试及管线安装记录;
5.工程进度和监理记录;
6.隐蔽工程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7.重大技术事项和施工事故处理报告;
8.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二、工程综合资料
1.项目建议书、立项通知书;
3.项目评估报告;
4.土地征用有关文件、资料;
5.规划许可文件和建设许可证;
6.承包、发包、工程监理、涉外谈判及其它业务合同或协议书;
7.机械设备招标文件;
8.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质量评审材料;
9.城建规划等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工程财务资料
1.设计概算、预算、决算文件;
2.历年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拨(借)入情况及经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
3.建设成本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4.交付使用财物资料;
第九条工程验收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和安装工程验收。
第十条粮食仓房[油罐]及工作塔等生产性工程、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全面生产的需要;
第十一条主要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及仪表等均已经过联动负荷试车,达到设计规定和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能形成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决算总表已经过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粮食仓房在建成后须按照设计要求装粮,沉降量在允许范围内,无明显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机构、工作规章制度和人员的培训与配备工作能适应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环保、消防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六条做好单项工程验收。凡施工单位交付的完工子项,建设单位均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组织交工验收。
第十七条整理工程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各有关单位将所有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竣工)图纸进行系统整理,并分类立卷。
第十八条编制竣工决算。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如实编好竣工决算,并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经当地建设银行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须经审计的项目,应附有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总结筹建工作并撰写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申请竣工验收,并附报申验项目[工程]一式二份下列材料。
1.项目[工程]筹建总结和试生产总结;
2.建设规模变更申请及批准手续;
3.有关竣工决算的全部资料: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决算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基本建设材料消耗表、建设成本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节余材料及设备明细表。
第二十二条国家粮食储备局直接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级粮食基建主管部门和储运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但在项目总体初验时已签署同意通过验收意见的有关部门,可以不再派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具体的验收日期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的议程一般应遵循以下安排:
1.宣布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及负责人;
2.由筹建单位负责人作建库工作总结汇报;
3.由设计单位作工程设计工作总结汇报;
4.由施工单位作工程施工工作总结汇报;
5.验收委员会或小组成员查看交验工程施工质量并审核有关工程资料;
6.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回答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的质询;
7.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或小组评议[鉴定]该工程;
8.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各成员交换意见,并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10.通过验收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省级基建主管部门须将下列有关该项目资料一式二份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竣工项目总平面图;
二、竣工项目筹建工作总结;
三、经验收委员会或小组审核通过的竣工决算总表、主要建设材料消耗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明细表;
四、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五、验收委员会或小组要求报送的有关竣工项目主体工程的图片资料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国家粮食储备局根据上报的文件、资料,正式行文批复。该批复文件作为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可由验收委员会确认为遗留问题。对于遗留问题的处理,应遵循限时、限资,包质量、包报批手续,并限定负责完成单位的原则。
第三十条关于竣工决算的编制方法,凡属于1993年7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仍遵循原商业部部发[93]基(储)字第63号文执行;凡在此之后开工的项目,应遵照财政部部发(93)财预字第104号文和(93)财会字第49号文的规定执行,参照表式附后。
第三十一条该办法也适用于地方投资的国家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其它粮油储备库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