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安全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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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培训考察报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德国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德国的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包括建筑业企业在内的各行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业主在向当地建管局报建的同时,还必须将建设项目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当地劳动局,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劳动局将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涉及使用安全的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如擦窗机的安放位置是否保证清洁工人的劳动安全,如果发现其中有不符合《劳动保护法》要求的,就不予审批。此外,劳动部门还对施工中涉及个人劳动保护方面,即工人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如工人不戴安全帽,或者每名工人徒手搬运物体的重量超过25kg等,将对该工人和承包商各处以100马克的罚款。
在德国,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目前就有矿山、冶炼、公路、铁路、交通运输、建筑等35个行业协会,其中建筑行业协会有8个大区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拟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行业管理作用。《劳动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加入所从事业务的行业协会,并缴纳工伤保险金,亦即承包商的市场准入是通过行业协会认可的,但行业协会也不能将企业除名,而是对安全事故频繁的企业提高工伤保险金或进行高额罚款(属行业自律行为),使得企业无力继续经营,破产后自行退出市场。行业协会由董事会(30名资方代表、30名雇员代表)领导,董事会成员选举执行主席(10名资方代表、10名雇员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大会,讨论通过行业规则和标准。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工伤保险,行业协会本身为非盈利性自律组织,不能通过收取企业工伤保险来获利,类似我国即将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内容。
3、建筑管理部门
按照《劳动保护法》,企业有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企业在组织实施生产任务时,首先要考虑提供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企业要对各工作岗位的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事故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企业最应重视新员工和孕妇的劳动保护工作,并向劳动局书面报告企业员工的劳动保护情况,如对孕妇的劳动保护要建档记录以备劳动局定期检查,如果不建档备案,将被处以1.5万马克的罚款。同时,德国的行业协会规定,企业内部还要设立安全专职人员来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德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外部动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依照《劳动保护法》缴纳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同企业安全业绩直接挂钩的强制性保险,将影响到企业每年的投保金额,如企业安全业绩突出,保险费最多可以少交50万马克/年。二是重罚机制。在德国,因安全问题可以对企业直接罚款的部门有三个:一是劳动局(主要是劳动者个人的安全保护)、二是建管局(主要是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三是行业协会(主要是工伤保险)。德国的事故成本非常高,如果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事故,经法院判定为责任事故后,企业可能要承担上百万马克的损失。
在德国,塔吊和运输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技术监督联合会 (TüV)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工地使用的小型施工工具,如电动工具也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但这项工作则由安全咨询公
在德国,塔吊和运输机械等大型设备必须由技术监督联合会 (TüV)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工地使用的小型施工工具,如电动工具也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但这项工作则由安全咨询公司来进行。中介公司的检测检验人员必须是从事该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需到建筑行业协
协会登记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才能具备检测检验资格,如果行业协会检查人员发现工地现场施工机具没有经过检测或使用已超过检测有效期的机具,则予以罚款。除承担检验检测外,安全咨询公司还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服务,而企业为了减少事故发生,避免提高工伤保险金额或减少受罚额度,也非常乐意聘请安全咨询公司来改善企业安全条件。如德国ASZ Gmbh&Co.K.GZ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安全咨询服务的企业,已为3500家企业提供过安全咨询。安全咨询公司一般拥有安全工程师和企业医生。安全工程师必须经劳动局和行业协会考试通过才能获得相应资格,且须具有每年不少于160小时的安全工作经历。另外德国规定,每个企业员工每年必须获得2.8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必须由有资格的安全工程师进行,所以大多数企业聘请安全咨询公司负责此项工作;同样企业还聘请安全咨询公司的职业医生担任企业医生,其任务是:
1、对突发事故进行现场急救;
2、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造册登记,员工每年平均接受20分钟的健康检查;
3、对危险物品包括生物危险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噪音、慢性疾病的防治,以及孕妇和危险性工作岗位员工提供特别保护等提出合理建议;
三、项目管理中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在欧洲,建筑业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这些危险不仅存在于施工过程当中,而且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当中就可能埋下事故隐患。据欧共体统计分析,63%的事故(此事故不仅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也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是因为在前期项目设计策划和施工准备阶段就存在缺陷,37%的事故则发生在施工阶段。原因主要在于:
1、业主与承包商的工程协议书中的安全责任不明确;
2、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不完善;
4、材料使用不当。正是由于大量的安全隐患出现在前期准备阶段,因而德国政府突出了业主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自1998年开始引入了协调员机制。
1998年10月,联邦劳动局颁布的《建筑工地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业主必须负责工地所有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采取措施以符合《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开工前要聘请称职的建筑师和协调员,以及能胜任该项目的各类专业顾问咨询工程师(如结构、消防、勘察、节能、空调通风等),组成一个完整的项目规划、设计班子,建筑师不但需要对工程本身质量负责,还要将涉及安全的重要施工方案包含在设计过程中,如脚手架的设计或现浇混凝土大梁下的支撑设计等,建筑师还要同协调员一起制定包含安全措施在内的施工方案(包括脚手架设计、施工用电、大型机械、人员配备、材料需要量和工程进度等),报建管局和劳动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建筑物本身的劳动保护设施或使用安全则要符合当地劳动保护部门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