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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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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12023-03-02 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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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工程项目设计的范围广、技术复杂等等,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事故,尤其是在地面施工过程中,由于往来人流比较大,发生施工侵权案件的几率比较高,虽然有时候已经设置了相应的提醒标志,但是还是有可能发生侵权事故,那发生地面侵权纠纷之后怎么处理呢?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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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发生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如何解决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只要当事人合同约定或发生争议后达成补充协议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案值不论多少,仲裁机构都会受理。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法律并未明确,在理论界仍存在分歧。有的学者主张适用无过错原则;有的学者主张适用过错原则;有的学者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现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施工人有过错,但这种过错是推定的,即可以推翻的,如果施工人能够证明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则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认为其已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在施工路段设有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并不存在过错。从其所举的证据来看,被告仅于施工道路的来车方向公路旁的绿化带处设置一个“施工路段,车辆慢行”的警示牌,并不具有明显性,不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且被告也没有在施工路面采取防护措施或设置信号灯等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义务,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车辆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行为,即夜间驾驶机动车疏于注意路旁的警示标志,且没有注意路面状况,仍驾车以较高速度行驶,未能减速慢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之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三、地面施工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能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人的注意义务,即体现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是要求施工人在施工标志的设置上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惕性,并且将施工标志放置在与施工工地有足以能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采取安全措施是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加强施工设施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同时要求施工人设置的安全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预防事故发生的程度。就本案而言,施工场所在公路汽车专用道上,被告作为施工人更应加强施工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虽被告在施工道路的来车方向公路旁的绿化带处设置一个“施工路段,车辆慢行”的警示牌,似乎在其主观上已经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在判断善良管理人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其判断标准只能是客观标准,而不能是主观标准。即不能以其在主观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从其在客观上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为标准。从本案事实看,被告没有进一步在施工路面采取防护措施或设置信号灯等安全警示标志,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且其设置的警示牌亦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仍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其违反注意义务之不作为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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