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之前的大跃进时期都是才去的人民公社,集体运动得方式来维持社会的发展。这一政策对现在也有十分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集体建设用地权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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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权纠纷怎么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面对1.2亿亩建设用地缺口,民革中央呼吁——关键是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2]
为了要妥善解决建设用地缺口问题,除了节约集约使用现有城市建设用地,将一些低山和丘陵开辟为建设用地外,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统筹配置城乡建设用地,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的流转。
数字显示,全国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3.41亿亩,但城镇建成区5700万亩,承载着5. 7亿人,而农村建设用地2.84亿亩,只承载着7.4亿人,全部建设用地中不足17%的城市建设用地却承载着全国多于43%的人口,农村建设用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5倍,农村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是城市人口的3.8倍。
民革中央认为,目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存量结构亟待调整。从理论上说,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合理规划和调整,可以节省大约三分之二的建设用地。因此,随着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城镇化进程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但不会增加,还有可能减少。
提案明确指出,“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向城市建设用地合理有序有效流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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