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这种工程款拖欠行为非常普遍,很多时候分包方不清楚自己该怎么处理,一是找不到负责人,二是法律知识比较薄弱。那么对于学校第三方分包方该怎么要工程款?以下就跟着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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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第三方分包方怎么要工程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分包合同有效的。合同有效双方就要遵从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往往在有效合同里会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即待发包人支付了总承包人的此类工程款后或一定比例后,再行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此种约定的应该说是有效的,分包人必须遵守。
(二)分包合同无效的。根据《建筑法》、《合同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若分包合同无效,分包人会成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是对实际施工人一种保护。但,合同无效后比之合同有效似乎对分包人更有利,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偏离,也与民法基本法理有背离。
工程款是有诉讼时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5、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6、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7、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8、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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