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思维导图

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西风不相识 浏览量:22023-03-02 02:07:58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思维导图

原审原告杨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6b74afee321b4b41f2917bb2114b219

思维导图大纲

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沈菊林、赵华云,上海市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区*号甲*室。

原审第三人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有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有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汉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委托代理人王有平,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xx诉原审被告朱xx、原审第三人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以及原审原告杨xx诉原审被告关xx、原审第三人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487、14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审在处理中遗漏案件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本院于二○○四年三月一日以(2004)浦民二(商)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通知唐莹、周汉昕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21日、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杨xx及委托代理人赵华云、原审被告朱xx、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李xx、第三人唐莹、周汉昕、原审第三人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李xx、关xx、姚x系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股东。2002年9月20日起,原审原告得到原审被告及关xx要转让股权的消息,就多次口头和书面提出要求受让其中的15万元股份,但未得到答复。 2003年5月,原审原告得知原审被告已将股权擅自转让给他人。原审原告认为,原审被告的转让行为,不仅违反了“xx公司”章程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原审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原审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早在2002年1月,原审被告在未经股东会讨论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自己在“xx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唐莹、周汉昕,原审原告杨xx虽然知道该事情,但从未对此进行过确认。同年9月20日的股东会虽然为此形成了决议,但原审原告杨xx并未在该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决议中也没有原审原告杨xx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内容。虽然“xx公司”提供了多名证人证明原审原告在股东会上并未提出要受让原审被告及关xx的股份,反而提出要出让股份,并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原审原告提供的证人姚x却证实原审原告在9月20日的股东会上提出过也要受让股份,并要求将该意见写进股东会决议,是李xx不让原审原告写。“xx公司”提供的多名证人,有的是股份受让人,有的是“xx公司”的在职员工,与本案均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证人姚x是参加股东会的三名股东中唯一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故相对来说,证人姚x的证词的可信度要大于“xx公司” 提供的证人证词。同时,原审被告及关xx也表示并未委托李xx参加9月20日的股东会,并表示出让股份并非他们的本意,而是受李xx逼迫的。综上,原审认为,“xx公司”2002年9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审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工商管理部门的补充材料通知也证明了这一事实,故应当确认原审被告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将本案与(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488号案件一并判决:原审被告朱xx、原审被告关xx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本案受理费1,61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

原审宣判后,“xx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向原审原、被告及“xx公司”发出通知,其中明确:“xx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依法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判决结果并未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故“xx公司”无权提起上诉,案件予以注销。

再审中,原审被告表示股权转让不规范,侵犯了原审原告的权利。原审第三人“xx公司”及第三人唐莹、周汉昕认为:原审原告杨xx无受让股权的表示,其本人也想出让股权;杨xx只是对关xx及姚x向李xx转让股权提出异议,从未对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提出异议;唐莹、周汉昕是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其合法利益;

再审中,当事人对“xx公司”股权的结构及转让具体内容及经过未存争议,因此,原审中已认定的相关事实,可予确认。另查明:原审被告朱xx、李xx、姚x、关xx在一份召开时间标注为2002年9月23日的股东会决议上均作了签名,该决议的内容与同年9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完全相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股权转让是否侵犯了原审原告杨xx的优先购买权?

本院认为:“xx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也有相同的规定。系争股权转让事宜,除杨xx外,其他四名股东均曾经表示同意。因此,朱xx转让其全部股权时,具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要件。

原审处理中遗漏案件当事人,再审中已予补正;此外原审将本案与关xx一案一并判决,不符法律规定。因此,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浦民二(商)初字第1487、148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原审被告朱xx向第三人唐莹、第三人周汉昕转让上海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股权各2万元的行为无效;

三、原审被告朱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唐莹、第三人周汉昕股权转让款各2万元。

本案原审受理费1,610元,由原审被告朱xx负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骨料和海外双极驱动,一体化布局领跑行业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骨料和海外双极驱动,一体化布局领跑行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骨料和海外双极驱动,一体化布局领跑行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b02aa55260be20b1cc2be8dc21730b9

乌审旗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乌审旗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乌审旗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a28142386bd70b085d0dfa0b38ffb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