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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上诉状范文模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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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诉申请的,一般要提前准备上诉状,那么工程上诉状范文模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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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工程上诉状范文模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工程上诉状范文模板

上诉人:

被上诉人:WL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不服S市JA区人民法院(2012)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2012)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金额的认定完全错误。

系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6条第6、1款约定:“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工程价格为720万元人民币;甲方(即上诉人)变更范围的,应按实结算”。再根据该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第十条:“对工程报价书已经列出的项目数量如有增加的??乙.方(即被上诉人)........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其是否确认此等数量及价格。..............

因此,凡在工程报价书所列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包括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新增项目,均应按720万元人民币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不应再另行对其造价再进行审计。

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新增项目”既未通知我方,更未征得我方同意,属擅自增加工程内容。直到最后的工程结算时才将增加的项目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对此我方当即就表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增加的工程当然不能列入造价范围。

然而,原审法官单方面听信无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MQH”的意见。

此致

xx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京市xx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二、上诉答辩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答辩状是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起的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特别注意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主要应当对上诉人的请求理由做出解释说明。有针对性的答辩将有利于二审法院法官了解案情具体情况,对您顺利进行二审活动也是很有帮助的。另外,若是您书写答辩状有困难,还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您书写。

三、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男,19XX年12月24日生,汉族,耒阳市人,个体养殖户,住耒阳市XX镇XX村12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粮食批发部

经营者汤某某,女,19XX年9月13日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XX区XX东路XX号XX栋401室。

上诉人因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耒民二初字第130号判决不服,现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耒民二初字第130号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及事实选择性偏听偏信,致使判决结果对上诉人极为不公平,为维护上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依法上诉。现将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1598元”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起诉的货款数额包括有玉米、麦麸与其它的饲料辅助料(如红宝、SL1016、SL1012、SL1015等物品)共计181598元。但饲料辅助料(如红宝、SL1016、SL1012、SL1015等物品)并不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而是由长沙XX(衡阳)养猪服务中心供的货。这一点被上诉人提供的对账单(被上诉人一审证据2)上已明明已体现。

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所买玉米产品合格系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被上诉的所销售的玉米检测出来的粗蛋白为6.9%,水分为14.9%。根据饲料用玉米的国家标准(GB/T 17890-2008)4.4、4.5的要求,粗蛋白的含量必须大于或等于8.0%,水分必须小于或等于14.0%。可以明显看出被上诉人的货物粗蛋白的含量不够与水分超标。粗蛋白的含量不够达不到生猪养殖的营养需要,水分超标使货物容易霉变,涉案的王米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一审法院还认定被上诉人的货物合格(P6页),足以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系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纠纷的发生,不是由上诉人未全面履行合同,恰恰是被上诉人提供的玉米有严重质量问题,是被上诉人的加害给付,致使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在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后及时与被上诉人进行沟通,反馈情况(原审庭审时,证人已证实)。并且,双方对于合同履行没有进行细节上的约定,也不存在“按约定”履行。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给定不明的情况下,只能按《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上诉人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违约行为。

4、被上诉人的加害给付行为给上诉人适成巨大损失证据充分而不予认定亦系认定事实错误。

从被告提供的《产仔舍批次报表》中可以看出,在用原告提供的有质量问题的玉米喂养的3、4、5、6月时,被告的仔猪出现大量的死胎;死胎率从最高3%瞬时提高到10%以上。活出生产出的来的仔猪死亡率也大幅度飙升,死亡率从最高4%飙升52%。上诉人以上巨大的损失完全是因为生猪饲料(玉米)中毒所引起的,被上诉人提供的有毒饲料与上诉人损失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上诉人已有证据证实与相关的科学依据。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认定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玉米检验报告与饲料用玉米国家标准资料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可以看出被上诉的所销售的玉米检测出来的粗蛋白为6.9%,水分为14.9%。根据饲料用玉米的国家标准(GB/T 17890-2008)4.4、4.5的要求,粗蛋白的含量必须大于或等于8.0%,水分必须小于或等于14.0%。可以明显看出被上诉人的货物粗蛋白的含量不够与水分超标。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没有达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的要求。被上诉人的货物不合格,上诉有还尚有合同解除权。

2、原审对上诉人提交的玉米检验报告与饲料用玉米国家标准资料不予以采信是错误的,原审在此事上适用法律与认定事实均有错误。

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的再次检测的样品与被上诉人的同一次的检验样品,却以“没有原、被告共同在场取样,并且没有通知原告,再之又是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单方申请检测的”,以程序不合法为由不予以采信。检验不同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检验报告书是检验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检材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检验人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是指用指定的方法检验测试某种物体(气体、液体、固体)指定的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报告书并没有包涵检验机构的判断性意见,检验报告书中的检测结果结合相关的标准就能让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可以判定出被检物质是否符合格产品。检验过程并不是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的鉴别与判断,所以检验报告书可以不适用司法鉴定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检测报告的检材是由耒阳市饲料管理办公室同进行一次取样,并由耒阳市饲料管理办公室依职权委托的不同的权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上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没有瑕疵。原审法院只是说程序违法,并没有指出上诉人违反了那部法律法规。因此,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申请的检验活动的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三、原审程序错误

1、本案中上诉人、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条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起诉,但没有向法庭与上诉人出示其属于人体工商户的证据,一审时没有查清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是否与原告汤桂英是否是一致、是否还有其它的实际经营人(比如说长沙世联(衡阳)养猪服务中心或其它的自然人),更谈不上对其主张是否主体适格及被上诉人的经营范围等内容的证据进行质证。本案中上诉人是耒阳泉江种猪场的经营人,所购买的饲料等物质均用于耒阳泉江种场,上诉人只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当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一审在此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

2、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给买上诉人饲料辅料的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为支持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售货单以证实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然而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对账单上显示的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长沙世联(衡阳)养猪服务中心之间的对账。对账单上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其它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是对账单上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上诉人只是从被上诉人处买了玉米与麦麸,产生的货款纠纷也只是在玉米与麦麸的买卖关系上。被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货款标的额远远多于玉米与麦麸的价款,多出的数额应当是饲料辅料如红宝、SL1016、SL1012、SL1015等物质的货款。一审法院对这部分货款支持被上诉人的请求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其饲料辅助料的价款应当从被上诉人的货款中扣减。

四、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极其不公平。

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偏颇,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货款请求,该审判决对上诉人极不公平。

1、如前所述,饲料辅料不是由被上诉人卖出的,该部分货款应当核减。

2、被上诉人的玉米质量不合格,应当根据规定减价。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原告的加害给付,使被告受到重大的损失,原告应当对被告进行赔偿。被告可以用原告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抵消原告的货款。在原告对被告作出赔偿前,被告可以不支付原告的货款。

五、上诉人的损失额远远大于被上诉人的货款数额,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赔偿额足以抵消其货款。上诉人用赔偿额抵消被上诉人的货款后,还保留向上诉人继续索赔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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