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是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案件。法院在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工程审价工作可谓是重中之重。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严密的程序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工程审价鉴定时间拖延,鉴定结果不被案件当事人信服和接受,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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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在工程造价纠纷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合理确定审价时限
一旦启动工程审价工作程序,承包人可以援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提示人民法院督促工程审价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价。该《规定》中明确规定,“鉴定人有义务及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金额和计算复杂程度变化很大,而且司法审价机构一般也是社会中介机构等原因,承包人应当注意利用当地的地方性行政规定来约束审价机构的行为,进一步细化审价期限。比如在上海地区:上海市建委所出台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审价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定额总站核定。审价开始后,审价机构如果认为需要延长审价时间,应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和申请,由法院批准”。因此笔者认为,承包人可以合理地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提出自己的要求,从而达到缩短工程审价工作时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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