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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与吉林教育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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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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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与吉林教育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号

原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朱杰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丁晓文,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邵恩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晓斌,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下称华师大出版社)与被告吉林教育出版社(下称吉教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2 年8月29日、2003年7月8日,本院先后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师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丁晓文、王萍,被告吉教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徐海、辛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师大出版社诉称:2000年6月起,原告出版、发行了《21世纪新概念教辅读题与做题》(下称《读题与做题》)丛书,该丛书包括初中及高中部分。原告提出了从读题入手,结合做题这一教辅读物编写的新概念,并将该丛书书名的主要部分确定为"读题与做题"。在版式和编排体例上,原告借鉴中国传统的眉批法,使用了双栏版式,左栏由一组题型组成,分为典型题型、同类变式、能力提高三种题型,右栏为要点评注,包括题目的出处、考查目的、方法评点。同时,该丛书的开头部分有出版人致词、主编自述,每一单元的开头有学习目标,其主要内容由上述一组题型组成。2001年6月起,原告出版、发行了《读题与做题》丛书的第二版。原告出版、发行的《读题与做题》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并于2001年6月获得第十届全国教育图书展"优秀畅销图书奖",故该丛书在中学教辅读物中已成为知名商品,其书名中的"读题与做题"、版式、编排体例的特点均是原告所特有的。

2001年7月,被告吉教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读题做题与发散思维·创新能力训练》丛书(下称系争丛书)。被告在系争丛书的封面显著部位,以特大字体标出"读题做题"字样,将"与发散思维·创新能力训练"缩小并淡化置于"读题做题"字样下方。原告认为,系争丛书书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书名的主要部分相同,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此外,系争丛书还擅自采用了与原告的《读题与做题》丛书相同的双栏版式,相似的编排体例。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使系争丛书与原告的《读题与做题》丛书相混淆,造成普通消费者将系争丛书误认为原告的《读题与做题》丛书。被告出版、发行系争丛书后,原告的《读题与做题》丛书的市场占有率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出版、发行系争丛书(初中、高中分册)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停止出版、发行系争丛书(初中、高中分册),并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63,907.72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读题与做题》丛书在全国教育图书展获"优秀畅销图书奖"的奖状、《读题与做题》丛书的广告及广告费用、被告出版的系争丛书、被告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刊登的系争丛书的广告、原告购买系争丛书的发票、系争丛书在上海书城销售的照片、吴晓茅的信函、《出版合同》及《备忘录》、(2002)沪证经字第7001号公证书、上海简博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有关教辅图书调查简要报告》、《读题与做题》丛书盈亏表、(2002)沪证经字第8416号公证书、《读题与做题》丛书创编的原始文档及选题论证表、原告2002年度选题计划申请报告及教育部批复、《读题与做题》丛书申报表及总体设计、《读题与做题》丛书样张及催稿通知、对朱永庆的调查笔录、卢大中的证词、蔡上鹤的证词、倪明的证词等。

被告吉教出版社辩称:被告在出版、发行系争丛书的过程中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不具有知名商品的特点,故不属于知名商品。被告自1996年起即以"读题+做题"的传统结构模式出版教辅读物,这已成为被告出版的教辅读物的特色;"读题与做题"是人所共知的教学规律之一,不能成为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特有的名称;从教辅读物的发展历史来看,眉批、双栏版式、出版人致词、典型题、变式题、提高题等均不是原告首创,故上述版式、编排体例不是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所特有的。其次,被告出版的系争丛书与原告出版的《读题与做题》丛书在许多方面存有不同之处,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例如,两套丛书书名的全称完全不同,且封面和封底的装潢亦截然不同。再如,两套丛书的版式不同,系争丛书仅在"自读典型题"部分采用双栏版式,并在右栏采用眉批形式,冠以"精要题说"字样。又如,两套丛书的编排体例不同,系争丛书的题型分为自读典型题、试解变式题、冲刺提高题三种,原告出版《读题与做题》丛书的题型则分为典型题型、同类变式、能力提高三种等。最后,消费者购买教辅图书这一特殊商品时,不会仅以书名作为选择标准,还会考虑出版社、书的内容等因素。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出版的系争丛书、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的《同步作文》、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高中数学第一册上》及《高中化学第一册》、被告出版的《同步典型题全析全解与强化训练1000例》及《新五星级典型题解题题典》及《星级典型题完全解题》、系争丛书目录清单及主编名单、周建明担任封面设计的图书、《中学数学教与学》、系争丛书部分主编的证词、《中国新闻出版报》的相关报道、北京开卷图书市场研究所的调查报告、《一课一练》、对徐玲等人的 10份调查笔录、对李颖等人的10份调查笔录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9年下半年,原告华师大出版社开始制作《读题与做题》丛书的选题计划。《读题与做题》丛书涉及初一到高三6个年级,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思想政治和历史9个学科。

2000 年6月起,原告出版、发行了《读题与做题》丛书第一版,共计31分册。其封面的大部分采用白色底色,左上方是主编的姓名,丛书书名采用彩色底色,并分两行排列在主编姓名的下方,第一行以黑体字表现"21世纪新概念教辅"字样,第二行以较大的白色粗体字表现"读题与做题"字样。分册名称以灰底黑字竖写于丛书书名的左下方,丛书书名下方大部分版面是一幅白底图案。在丛书书名的左上方、右上方各有一幅较小的图案。封面的最下端标有原告名称。部分丛书的封面上方以白底灰字写有"减负型"字样。丛书第一版的封底上方采用白色底色,从上至下依次列有丛书书名及分册名称,并重点突出了"读题与做题"四个黑体大字。在分册名称的下方,以黑体字列有丛书第一版所有分册的名称,小部分采用彩色底色,大部分采用灰色底色,封底右侧有一幅图案,左下方标有书号及分册定价。丛书第一版书脊处从上至下注明了丛书书名、分册名称、原告名称。

2001年6月起,原告在对上述丛书第一版进行修订和补充后,出版、发行了《读题与做题》丛书第二版,共计37分册。《读题与做题》丛书第二版与第一版在封面、封底的设计上不相同。丛书第二版封面及封底的上半部分采用白色底色,下半部分采用彩色底色。封面的上半部分依次排列有"减负型"字样、主编姓名及原告教辅标记、树叶或花朵图案,下半部分依次排列有"读题与做题"的拼音、丛书书名、分册名称及拼音、原告名称,并以较大的白色粗体字重点突出"读题"、"做题"字样。封底的上半部分依次排列有丛书书名、分册名称、树叶或花朵图案,并以较大的彩色字体突出"读题与做题"字样,下半部分排列有丛书第二版所有分册的名称,左下方标有书号及分册定价。封面、封底下半部分所采用的彩色底色与上半部分的图案色彩系同一色系。丛书第二版书脊处从上至下注明了丛书书名、版次、分册名称、原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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