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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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x酒业有限公司与建阳市古x城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2004)南民初字第xx号
原告福建省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x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x富,男。
委托代理人罗x旺,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将口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x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云,男,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民,建阳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酒业公司)因与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x城酒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5年2月22日、2005年3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x富、罗x旺,被告古x城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云、梁x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米烧酒容器上使用与原告特有的"xx"牌优质米烧(酒)瓶帖相近似的产品装潢;2、要求判令被告全部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其侵权标识;3、要求判令被告在《闽北日报》上刊登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示;4、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
被告古x城酒业公司辩称,被告在"古x城优质米烧"酒容器上使用的瓶帖与原告在"xx优质米烧"酒容器上使用的瓶帖存在明显的区别:l、从两种瓶帖的色彩来看,被告的瓶帖以蓝色为主色调,而原告的瓶帖却是以红色为主色调;2、从两种瓶帖的文字组合来看,"古x城优质米烧"和"xx优质米烧"酒容器上的瓶帖虽然都采用汉字和拼音,但是"古x城优质米烧"采用的汉字是仿宋体,而"xx优质米烧"采用的是草体。在拼音中"古x城优质米烧"在"优质米烧"中加注了"古x城"三个字的拼音,而"xx优质米烧"仅有"优质米烧"的拼音;3:从两种瓶帖的图案来看,"古x城优质米烧"酒容器瓶帖中的商标图案构图是由金色缠枝花卉纹样组成,而"xx优质米烧"商标图案构图却是xx山玉女峰。总之,"古x城优质米烧"与"xx优质米烧"的酒容器瓶帖不仅设计理念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整体图案构图的不同之处多达十八处之多,根本不存在相近似的情形。二、被告使用"古x城优质米烧"酒容器瓶帖并非擅自仿冒,而是依法获得使用权,且该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受法律特别保护。2004年下半年在开发生产"古x城优质米烧"的同时就聘请了专业人士对"古x城优质米烧"酒容器瓶帖进行精心设计,并于2004年7月26日对这一设计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2月2日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综上所述,被告不存在擅自仿冒原告产品装潢的行为,被告所使用的"古x城优质米烧"酒容器瓶帖依法取得专利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xx酒业公司与被告古x城酒业公司均为生产系列酒类的企业。原告的前身建x酒厂是个创办于1956年的老国营企业,其主要产品为"xx优质米烧"。该厂1979年10月自行设计了"xx优质米烧"的瓶帖,并作为其生产的"xx优质米烧"的瓶贴装潢进行生产销售。1997年建x酒厂改制成建阳x利达酒业有限公司,2001年原告收购建阳x利达酒业有限公司,并继续沿用原有瓶帖。原告的"xx"商标多次荣获福建省及南平市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1994年福建省建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关于对陈顺利非法销售假冒"xx优质米烧"酒的处罚决定》。2004年11月16日福建省版权局对原告的"xx优质米烧标识"以美术作品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古x城酒业公司创办于1999年5月6日。被告于2004年7月26日以其公司总经理刘x云的名义对其生产的"古x城优质米烧"酒的瓶贴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2月2日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4年10月28日原告向南平市工商局发出《要求查处"建阳古x城酒业有限公司"仿冒我公司"xx优质米烧"包装、装潢的报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x酒厂宣传资料、建阳印刷厂证明、xx优质米烧标识美术作品版权证书、原告"xx"商标荣获福建省及南平市的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证书、建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南平市工商局案件督办件,原、被告的瓶贴及对比照片,被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一、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原告福建省xx酒业有限公司特有的"xx优质米烧"瓶帖相近似的瓶贴;
二、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及其侵权标识;
三、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闽北日报》上向原告福建省xx酒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闽北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相关费用由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10元及证据保全费用600元,由被告建阳市xxx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x清
代理审判员林x峰
代理审判员郑x敏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林x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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