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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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厂与、平邑县某衡器有限公司李某不正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调解书
(20某临民三初字第40号
原告: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照军,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
被告:平邑县某衡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黄学,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学,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济南××股份公司平邑衡器厂(以下简称平邑衡器厂)与被告平邑县某衡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鑫公司)、被告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平邑衡器厂是生产衡器的专业企业。2005年5月,被告李某以"鲁鑫公司"的名义印制了"鲁鑫衡器"的宣传册,在宣传材料中称董事长、总经理,该宣传册中有多处是翻拍使用了原告宣传资料的图片。2005年8月9日,鲁鑫公司更名成立,并利用侵权的宣传资料推销产品。2005年6月29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并销毁所印刷的宣传品,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000元,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平邑衡器厂申请,双方同意平邑衡器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一、被告平邑县某衡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并销毁所印刷的宣传品,并赔偿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9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一次付清。
二、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愿放弃。
三、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平邑县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述9000元经济赔偿金一并支付给济南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
审判员张××
审判员程××
二○○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姚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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