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是经济法学的范畴,顾名思义就是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利用不正当的手段打压其它竞争者的非法行为,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处后证实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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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民事责任
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4) 吊销营业执照;
(5) 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
1、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具有利益权衡属性。19世纪以来的竞争法史表明,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必须加以保护,但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又需要规限。竞争的这种利弊交织的矛盾性,决定了必须通过利益衡量对其是否功能受限或过犹不及进行判断,既包括市场竞争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衡量。
2、行为规制模式需要充分说理,不能机械地适用法条。就权益保护模式而言,其法律适用相对简单,只需将事实对照法条进行分析;而反不正当竞争具有保护一种过程或者一种机制(市场竞争机制)的属性,属于行为规制模式,如果简单地采用权益保护模式,权衡、说理不足,则可能背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的宗旨。
3、概括性、弹性条款的适用具有复杂性。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衡量标准为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尽管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列举性条款越来越多,但即便如此,认定法律列举的行为以及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然有赖于道德性衡量。概言之,法条的列举和具体化不能代替价值判断和复杂、仔细的利益权衡。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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