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29条发行人自主选择证券公司。发行人自主选择哪家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但需要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而证券公司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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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解读第29条发行人自主选择证券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释义】本条是对发行人自主选择证券公司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因此,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具体选择哪家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完全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因为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商事活动,其有权自主选择承销商。发行人会从发行费用、发行风险等方面考虑。另一方面,承销证券是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承销业务收入是证券公司经营收人的一项重要来源,能否取得承销业务,对证券公司的经济利益有直接影响。对发行人和证券公司来说,应当有一种公平的市场机制,使发行人能够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使证券公司能够在公平竞争中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为此,本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第一,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目的是防止有些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随意干预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活动,为发行人指定承销的证券公司。
第二,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有的证券公司为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恶性竞争,比如,采取诋毁等方式贬损其他证券公司,给有关当事人回扣或者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等。这些问题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加以规范。
因此,本条有针对性地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方面是明确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另一方面强调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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