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证券法解读第2条证券法适用范围。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于证券法。而证券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即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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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解读第2条证券法适用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证券法适用范围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的时间界限;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人的范围。准确掌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对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见该条释义)
一般来讲,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由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各该地方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并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属于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地方没有立法权。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时起,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规定的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未被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因此,本法不适用于两个特别行政区。
法律对人的效力,国际上通行三种原则:一是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不管当事人是不是本国人,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二是属人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不论其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适用;三是保护主义原则,即以国家利益为标准,不论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哪里,也不论当事人是不是本国人,只要其行为损害了本国利益就适用。本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据此,本法对我国证券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具有约束力。
本法未给“证券”下定义,因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但是本法作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及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调整的对象并不仅限于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也不仅限于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产品创新,本法对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同样适用。对本法未规定的,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库券条例等。
证券衍生品种是原生证券的衍生产品,分为证券型(如认股权证等)和契约型(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两大类,具有保值和投机双重功能。其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证券法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为了适应产品创新的需要,并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特性加强管理,本法特别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这是本次修订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一是明确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允许金融创新;二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与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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