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创建公司,那么随着上市公司也是不断地增加,那么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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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 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场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
收购要约的效期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
《证券法》第83条规定了最长要约期间,即“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一)定义: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四)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五)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
(六)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一)根据我国《证券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2、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3、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4、收购目的;
5、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6、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7、收购所需资金及资金保证;
8、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
[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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