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怎么认定?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在一个完整的内幕交易行为中有三大构成要件,即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国《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通说认为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主体、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就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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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怎么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不完善不健全的体现,它反过来也在危害着证券市场的运作,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
内幕主体是指内幕交易活动的主体。从我国证券法73条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内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我国《证券法》在第73、74条规定了内幕人员的范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公司内幕人员。这主要包括证券法第74条所列的前四项,即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政府机构内幕人员。这主要是指政府机构中由于其监督、管理地位而能够接触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这主要体现在《证券法》第74条第5项的规定,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3、市场内幕人员。这是指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由于其业务或职业而获取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人。《证券法》第74条第6项中规定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均属此类。
4、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人员。这些人本身没有条件获取内幕信息,却采用不合法的方法获取内幕信息或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接受内幕信息。
这类主体有两个要件:一是不属于前述三类有条件或职权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他们或得内幕信息的手段是非法的,实践中主要是窃取、骗取等方式。
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的存在前提,也是内幕交易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如何确定内幕信息就成为规制内幕交易的关键所在。
我国《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据此,内幕信息应具备四个特征:
1、必须是非公开的信息,即尚未被广大投资者所知悉,还未进入公共领域;
2、内容必须是确切的,即该信息必须是具有真实依据的,而非传言;
3、必须是价格敏感的信息,能够对证券市场价格或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4、必须是与某特定的证券发行人或证券相关的信息。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禁止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买卖。
(一)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包括内幕人员直接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的行为及借他人之名义买卖或借他人之证券户头买卖证券的行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主体必须拥有内幕信息,而不论其获得内幕信息手段是否合法;
2、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明知其享有内幕信息;
3、行为主体在证券交易中利用了内幕信息,如果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的话,不够成内幕交易行为。
(二)泄露内幕信息
即是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内幕信息告诉或传播给第三人,使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转告给他人的行为。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而不强调其行为的动机。法律规定的内幕人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不得交易和保密的义务,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侧重的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对上述法律义务的违背,因此无论故意还是过失,内幕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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