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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利益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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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00年7月上旬,D上市公司与北京、深圳二高科技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定于21日对外正式公布此消息及配送股方案。D公司董事长隋某认为此信息的公布能使公司股票增值,遂指使其助理高某于18、19日使用公司自有资金700余万元,以虚开的他人户头的名义,先后为公司买进本公司股票144万股。另外,D公司董事王某得上述内幕信息后,筹集资金50万元,于20日以个人名义买进本公司股票10万余股。后因其他原因,D公司股票并未升值,反而大幅下跌,D公司为此损失1000余万元,王某也损失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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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未取得利益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意见分歧:

对于D 公司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D公司主要负责人隋某,知悉公司即将公布利好消息,动用公司资金提前大量买入公司股票,意图为本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王某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布之前,买入公司股票,符合刑法第180条及刑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内幕交易罪分别追究D公司和王某的单位和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第180条、刑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具备的一个要件是“情节严重”。而本案中,D公司及王某虽然实施了内幕交易的行为,但是并未实际取得任何非法利益,难以认定其属“情节严重”;且刑法规定对犯内幕交易罪的自然人“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由于王某未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应对其判处罚金的数额,并进而导致难以据此对王某适用罚金刑。因而对D公司及王某等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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