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私募基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私募基金纷纷成立,那么私募基金怎么获利?私募基金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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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怎么获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此外,私募基金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他们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国际目前通行的做法来看,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因此,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唇齿相依、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解决了私募基金与生俱来的经理人利益约束弱化、激励机制不够等弊端。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债转股”模式下的债权投资部分是否属于“发放贷款”业务并没有明确。从法律关系上,两者应当都属于债权性质,似乎有违反《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和107号文之嫌,但是,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明确排除在禁止行为之列,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于“债转股”模式还是有认可度的。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
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 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 年(24 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5]《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