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转让是上市公司才能进行的活动,及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对于那些符合进行挂牌转让交易的上市公司,在收到转让无异议函后获得挂牌转让的资格。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国家先关部门制定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管理办法。那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定有哪些?以下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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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依法完成发行;
3、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4、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二)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一)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承诺或本所其他债券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监管谈话;
4、要求限期改正;
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6、要求公开致歉;
7、要求限期另行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
9、要求限期召开债券持有人说明会;
10、暂不受理其出具的相关文件;
11、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三)监管对象违反本办法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3、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四)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五)监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将其纳入诚信档案:
1、未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或者代偿等义务的;
2、不履行做出的重要承诺的;
3、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
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监管对象提交的申请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本所对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者记入诚信档案的其他事项,可以予以公布。
(六)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按照本所规定的程序实施。
(七)纪律处分对象不服本所纪律处分决定且符合本所规定的复核条件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
拟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或持有到期不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备案登记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担保合同、担保函等增信措施证明文件(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
(五)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七)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八)债券持有人名册;
(九)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1]《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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