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身边有许多朋友想和别人一起合伙做生意时,为了筹备资金希望有第三人进入一起作为股东,但是却是挂在他的名下。那么当暗股股东想要表明自己的股东出资证明时又改如何出具?以下就是树图网下编为您介绍关于暗股书面证明怎么写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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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股书面证明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暗股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持有我司()的10%暗股,现委托(借款人)向公司采购事宜。
特此证明!
(营执名)
年 月 日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而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非公司制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人,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国家授权投资设立公司的机构或部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或其控股股东,其它类型的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是其开办单位或投资者。由于清算主体在清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能和义务就是尽量保全企业的财产,采取合法的措施回收企业的对外债权,从而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甚至增值。另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是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和企业法直接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清算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实际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以被清算企业财产为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而以落实清算责任将法人财产的最终有限责任落到实处。此时清算主体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实质是一种实施清算行为的义务,在清算主体不进行清算时,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并没有改变。
明股是指股东名册上有具体的人名、相应的股份以及相关法律凭证。明股可以对抗第三人,取得股东权利。
暗股是指除正规途径外,与其他股东私下协议持股,虽然表面不是持股人,但通过私下协议成为实际持股人。隐名股东的权利只能靠双方协议约束,不对抗第三人。隐名股东对于不宜参股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有规避法律的好处。
都受《公司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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