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一般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程序是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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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什么时设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程序为:首先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然后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股权出质主要有以下风险:
1.双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
2.未办理出质登记的风险;
3.出质人擅自转让出质的质权的风险;
4.出质人不是股权的有权处分人的风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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