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荣某、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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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荣英林等八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牡丹江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石化,现更名为黑龙江荣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牡石化董事会公告内容虚假。
1999年11月3日,牡石化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通过《关于收购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的方案》,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查,上海圣方显示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上海荣某、科技有限公司,1999年11月11 日才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仅占公告的10%)。
牡石化及其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八名董事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牡石化(现黑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在董事会上签字的原董事长荣某给予警告,处以罚款5万元;对签字的其他七名原董事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牡石化及荣某、武某、仲某、李某、曹某、王某、于某、李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牡石化及荣英林、武建伟、仲林森、李志、曹玉海、王效清、于忠涛、李宝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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