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工作受到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执行现款有一定困难,通过强制拍卖外置查封财产亦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强制拍卖相对于任意拍卖而言,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强制予以拍卖的行为。那么强制拍卖的特点和原则是什么呢?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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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的特点和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国家强制性
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意志的干预和强制。在执行中,由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而使被执行人对该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因此被执行人不得依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拍卖该财产,其拍卖的决定权在于法院。
强制拍卖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是仅就拍卖的委托环节而言的,即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强行决定,不受当事人的意志的左右;但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所依法开展的拍卖程序,在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拍卖程序无异,并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2、标的的非自有性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的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法院强制拍卖具有“标的的非自有性”特点。在任意拍卖中,委托人将自有的财产委托拍卖,其目的,是为实现自己财产的最大值;而法院委托拍卖,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这一特点,决定了强制拍卖要遵守一系列不同于任意拍卖的特殊原则和规则,如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限定拍卖佣金规则等。
3、主体的特定性
法院强制拍卖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特点。是指在法院强制拍卖中,委托拍卖的双方主体都是特定的。一方必然是法院,另一方必然是拍卖机构。由于双方主体的固定性,使强制拍卖的效率和效益的提高成为可能。因为,法院和拍卖机构在长期固定的合作中可以增进相互了解,增强相互信任,减少因繁杂的程序影响拍卖的时间,增加交易费用,从而可以省略一些不必要的操作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4、目的的利他的性
法院强制拍卖具有目的的利他性,是指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其目的不在于通过拍卖为自己营利或实现自身的其他经济目的,而是在于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通过拍卖实现被执行财产的最大值,又能排除因评估价格过高而抵债给申请人,给其带来的损失,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因此从性质上讲,法院的强制拍卖行为是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非一般的商事行为。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指在法院强制拍卖中,法院和拍卖机构虽然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相比而言,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多的义务,即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在法院强制拍卖中,法院与拍卖机构的地位,由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法院决定着拍卖程序的全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以及拍卖结果的确认。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要享有比拍卖机构相对更多的权利,如中止、撤消、监督、确认等权利,而拍卖机构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是指在强制拍卖中,法院虽然对拍卖的标的依法享有一定的处置权,但为充分保障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的处置权应当予以严格限定。该原则本质上是由强制拍卖标的的非自有性决定的。
由于法院对被执行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和完全处分权,因此,法院的处置权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定,以防因法院滥用权力而损害双方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利益。对法院处置权的限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
(2)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防止以任意低价拍卖被执行财产。
(3)法院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不得将保留价降到无限低。四是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审查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的涵义是,法院在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时,为保障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必须对拍卖标的物设定保留价,拍卖机构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
禁止无保留价拍卖原则应有例外。譬如,对价值非常低微的拍卖标的(如鞋帽、破旧家电等),或易腐烂的食物(如水果、海鲜食品等)的拍卖可以免于该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价值低微的拍卖品因设保留价而拍卖不成交,就得进行再次拍卖、而多次拍卖的成本可能远远超过其成交价格,或造成易腐食品的腐烂,得不偿失,易造成国家赔偿。
3、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
法院主导拍卖程序原则,是指整个强制拍卖过程,包括拍卖程序的启动、进行、中止、终结均由法院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方面:一是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二是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审查执行异议;三是法院有权在出现终了结拍卖事由时间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时,法院必须终结拍卖程序;四是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如果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是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法院应该宣告拍卖无效。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这些权力,不得滥用,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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