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完成都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及财力,因此若是开发方资金出现断裂的情形,会产生很大的债务,有时不得不用在建工程来抵债。那么在建工程拍卖的注意事项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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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拍卖的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应详细核查项目状况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书;
(3)政府相关管理各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全。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预售许可证是否取得等等;
(4)房地产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是否已经完成25%;
(5)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市政配套和基础设施配套的协议,以及配套费用的支付状况;与项目其他参与人的合同和费用支付情况;
(6)有多个债权人的工程项目最好将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处理拍卖事宜;
(7)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抵押行为;
(8)在建工程是否预售。
2、在建工程拍卖需要申请和审核
拍卖前,在建项目的权利人应当向城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拍卖的书面批准文件。
3、拍卖成交后的手续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协商不成的,承包人是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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