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其实就是对于那些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而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现在很多人的房产基本上都是首付加房贷的形式存在的,就相当于房子是抵押给贷款银行的,那么对于司法拍卖的房子有抵押怎么办,我们应该怎么继续实现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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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的房子有抵押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原效力。
(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3)在抵押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原产权人(即抵押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法律并不禁止。因此,司法拍卖的房子有抵押也可以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4)、法院裁决文书中不注明涂销原有抵押登记,则房管部门应保留原抵押登记,但仍应给予办理产权过户,抵押义务由房产原始人承担。
1、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2、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第三人,在执行时第三人应向法院申报,法院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第三人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第三人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法院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就可以拍得人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责任编辑:陈墨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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