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 外省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1993-1-20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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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交通管理体制改革,保障汽车营运有偿使用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交通运输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是指对五座以下的出租小汽车的营业性运输牌照(即经营使用权指标及有关的营运线路牌等),用拍卖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及其活动。 第三条营运小汽车牌照的拍卖采用公开招、投票的方法,由出价高者得之。 拍卖活动由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持人)主持。 第四条凡有我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执照,具备小汽车营运条件的企业法人(含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或者无工商企业注册登记执照,但有我市常住户口,具备小汽车营运条件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个人(本款所列企业法人和居民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投标
第五条每年度拍卖的营运小汽车牌照的数量、拍卖时间、批次、标底、地点由主持人在每年三月底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每次拍卖的时间、地点、标底和拍卖活动的规则、注意事项、要求等由主持人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布。 第七条投标人参加拍卖活动,应先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的批文、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本市居民身份证、户籍卡册复印件; (二)经营运输企业足够资金的银行证明或信贷保证书; (三)经营可行性方案,包括经营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服务管理制度等; (四)主持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主持人审查申请后,对取得参加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应发给竞投牌照按金通知书。 竞投牌照按金基数每牌不得少于一万元;每次拍卖以若干牌为一批;投标人必须按整批申请投标并缴纳竞投牌照按金。 每次拍卖牌照批数由主持人确定。 投标人落标的,竞投牌照按金在落标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投标人中标的,竞投牌照按金在交付中标牌照使用费时扣除。 第九条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居民本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居民本人不能参加投标活动,或个体私营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以个体联户的形式参加投标活动,应当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联户的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个人全权委托书委托他人或个体联户代表人、代理人参加。
第三章拍卖
第十条拍卖活动开始后,主持人应宣告拍卖牌照性质、用途、数量、底价、应价规则和其它注意事项。 拍卖牌照的底价和应价,均为一个牌照的单价,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时参加拍卖活动,并持主持人所发给的应价牌以举牌方式应价。不举牌或以其它方式应价的一律无效。 投标人对应价数额拍卖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表述。 第十二条拍卖牌照按照公平竞投、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并由主持人宣告最后应价数和中标人。 第十三条拍卖活动过程必须由市公证处公证。 拍卖活动秩序由主持人全权负责。对扰乱拍卖秩序、经制止不从的,主持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强制其离开拍卖现场。
第四章中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中标后即为中标人。 中标人一次中标,可得拍卖牌照一批。中标人必须成整批数购买。 第十五条中标人中标后应即时与主持人签订《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使用合同书》,并在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中标牌照使用费用。逾期未交付的,使用合同自行失效,竞投牌照按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中标人在交付中标牌照使用,费用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使用合同的付款单据副本到市有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车辆购买、入户和营运登记手续并投入营运。逾期未投入营运的,使用合同自行失效,中标牌照由主持人无偿收回重新拍卖。如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需延期投入营运的,必须经主持人同意。 第十七条原有的的士车的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淘汰的出租面包车的营运牌照,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但可不参加拍卖竞投,其营运牌照费按新增营运牌照拍卖价的70%缴纳。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中标牌照必须按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规则使用并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拍卖的营运小汽车牌照不规定使用年限。中标的牌照在实际经营营运二年后可以转让。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同时向市道路运输处提交转让申请和转让合同,经主持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时,转让方应向主持人交纳相当于中标牌照使用费用总额百分之二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使用中标牌照投入营运的必须是新车。车辆驾驶性能和技术安全装况必须符合交通车辆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 营运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按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运政管理的规定办理更新手续。 第二十一条中标牌照只能一牌一车固定使用,不得由二台以上车辆同时、轮换使用,否则,中标牌照由主持人无偿收回,重新拍卖。 第二十二条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收入纳入本市地方财政统一管理,由主持人设立专门帐户,用于站、场建设,专款专用。具体使用办法由主持人会商市财政局、市计委确定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