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校字(2009)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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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进行仪器设备、器材、应用软件、网络工程以及实验室改造的购置或建设,且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批量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投标活动,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负责人担任。主要任务是:制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相关实施办法;确定招标方式及投标商、中标公司;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前1-2名作为投标入围厂商,并写出评审意见,供“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商。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的网页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应标。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是指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
3. 采用竞争性谈判(议标)方式的,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
4.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对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原购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
5.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 凡申购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确定招标内容
1.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采购,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并经过市场调研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购置设备申请,填写《山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包括申购仪器设备的品牌、性能指标、规格型号、配置以及交货时间和其它技术要求等项内容)。
2. 对申购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填写的《山西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招标采购的依据。
3.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和配合使用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包括供货来源(是单一或多源)、供应商情况、市场价格等,为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4. 通过上述相关确认、审批与调研后,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1.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
2. 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 投标商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投标设备的代理等级证书;
4. 本次采购采用的招标方式与评标办法;
5. 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 投标商应作出的相关承诺;
7. 应当特别说明的投标商的其它须知。
(三) 选择投标商
1. 公平、公正;
2. 注重投标商的以往业绩,更注重其技术实力;
3. 注重投标商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经营作风和售后服务的态度与质量等;
4. 注重投标商资质等级及其经营品牌的代理权限或等级。
(四) 确定评标专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三人或五人)。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网页上发布招标信息。投标商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出的购买招标文件“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计财处交款,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计财处的收款发票发放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制造厂家、经销商,注册资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二条 投标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四条 投标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投标商所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1. 报告发标及应标情况;
2. 提请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并在其监督下由工作人员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分发至每位评标专家;
3. 提请推选一名评标专家为组长(原则上应为技术专家),负责主持本次评标活动;
4. 安排工作人员按照“山西大学评标记录表”的要求,认真做好评标人签到、开标、评标等情况记录。
1. 组织评标专家认真阅读审核投标文件,并根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制订的“ⅩⅩ项目投标设备及报价一览表”详细记载投标情况,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2. 根据招标项目及投标实际情况,布置评标工作的进程,或对需要投标人述标、回答质疑、考察投标商及其用户等做出具体安排;
3. 组织评标专家发表对投标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 根据评标专家组成员对投标商的评述,起草对该项目评标的综合意见,写入“山西大学评标记录表”,并由全体评标专家签字后作为评标结果记录存档。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标专家组的推荐意见,确定中标商。
第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中标的投标商发出“中标通知
书”,明确中标范围(指第几包)与合同签订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中标商经公示确定后,按招标文件及中标商的相关承诺要求,由中标商起草供货合同。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合同文本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为:合同中所列仪器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及标称技术参数指标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付款方式、技术培训、售后服务条款等承诺是否与确定的内容相符;履行合同时出现违约情况时职责的界定与处理方式等。
仪器设备供货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签订。其中,供货合同中的技术指标参数,需经使用人确认、审核签字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第七章 设备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为了切实保障设备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学校对招标采购的大型与批量仪器设备实行到货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人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负责人、技术专家(校内或校外)等有关人员组成(三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五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小组组长(使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专家)主持。验收工作的一般程序为: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与中标商在供货合同中的承诺,对所购设备进行开箱清点、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并逐项记录于《山西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检测结束后,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对未能通过的验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中标商,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中标商派员检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整理归档。
2. 招标采购活动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 招标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⑵ 招标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⑶ 招标采购方式及采用理由;
⑷ 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组成;
⑸ 邀请和选择投标商的理由;
⑹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商的理由;
⑺ 废标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大学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