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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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犯罪罪名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2.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4.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5.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1.犯罪主体技术性强。
2.犯罪隐蔽性强。
3.犯罪取证难。
4.犯罪成本低,收益高。犯罪分子不用锁定特定犯罪对象,在上网的电脑上轻点鼠标就可以修改信息或者将诈骗信息发布出去,短时间内往往就会收益较大甚至巨大。
5.犯罪涉及面广。网络不受时空限制,故此类犯罪的犯罪地不仅仅局限在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被害人也可能分布在多个省市甚至多个国家、地区,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内多个司法机关或者多个国家、地区对此类犯罪具有管辖权。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网络金融诈骗概念根据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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