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主要类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是支付通道服务模式,支付平台账户模式。而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有没有风险?接下来树图网为您详细介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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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1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则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向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考察各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大体上分为支付通道服务模式和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
网上支付的电子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从而完成安全支付的授权。支付网关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在这种服务模式下,支付平台只作为支付通道将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传递给银行,银行完成转帐后再将信息传递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此信息通知商户并与商户进行账户结算。以首信易支付B2C支付服务为例,其《B2C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由首信易支付向签约商户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和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网上消费者在首信易支付的签约商户下订单并选择首信易支付作为付款方式后,直接链接到首信易支付的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进入相应的银行(银联)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然后首信易支付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传递给相关银行,由银行实行冻结、扣帐或划帐并将结果信息传至首信易支付和网上消费者,首信易支付再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支付成功后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通知商城,最后由各个银行(银联)通过首信易支付向交易成功的商户实施清算。
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下,用户须在支付平台开立一个以电子邮件为名称的虚拟账户,并可以对账户进行充值、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款,这与活期存款账户的功能十分类似。用户可以通过支付网关在银行账户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也可以仅在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之间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支付平台也可能参与到交易中来,通过提高交易付款的安全度来促成交易。不论是转帐结算还是参与交易,支付平台都以用户的虚拟账户为中间点,支付过程必须经过虚拟账户。
例如使用上海快钱的用户必须以电子邮件在其网站上注册用户,各种快钱业务都是通过这个虚拟账户展开。其中,网上付款和网上收款只涉及到款项在快钱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充值、账户提现和支付网关业务则必须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实现。如果
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充当交易的信用中介,则其付款流程会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卖方的履约情况向卖方划转买方的所付款项,如支付宝。在此流程中,客户和商家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客户在向商家购物后,商家将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信息传送给第三方平台请求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客户发出支付请求,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到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支付确认返回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客户已经付款。商家向客户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者再将货款转入商家在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
根据以上对两种服务模式的分析总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赖度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一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是结算服务者,第二种服务中,支付平台则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第三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因此,三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支付平台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在支付过程中可能会有五方当事人:资金划拨人、资金划拨人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其中,资金划拨人及其开户行、收款人及其开户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实践中较为明确,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自身的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目前仍不够明确。
以上模式的风险应该是不同的,第一种银行网关的模式更多的是为了对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或者电子支付的监管进行管理,第三种银联的模式纳入银行卡收单这个范畴更合理些。那么我们对网上支付进行业务规范时候,主要考虑的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和平台内部交易这两种模式。因为这两种模式对现在一些制度安排的突破是比较大的,这两种模式有很多共同点,内部交易模式和第三方平台模式实际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为建立这种账户服务,可能建立在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基础上。
这两类模式的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从事资金吸存,并且有很大资金沉淀,当资金沉淀、资金吸存这种行为出现以后,自然存在着资金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或者支付风险问题。在这两种模式下,网上支付机构一般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买家把钱付给企业,或者电子商务平台也好,第三方平台也好,然后再经过一段时间,卖家确认以后,平台把钱再付给卖家,在滞留的过程中,钱沉淀在支付机构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开立账户后,随着交易额的增加,现在一些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都和客户签约,约定比如每周清算两次,或者每周一次,或者每月清算一次。随着这种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资金沉淀量将是非常大的。这种安排是为了增强网上交易信心,维护公正性,确实是很有效的做法,但问题是你保证了交易双方他们之间的信心,提供了信誉增强的服务,但自身的信用和安全性又由谁来保证呢?当交易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服务不是对一家企业,而是对着很多家企业,一旦出了问题以后,其影响面肯定很大。
第二,很多电子支付服务商涉及到电子货币的发行,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发行电子货币对持有人来说是一种负债,那么债务的赎回将来应该是什么样的,赎回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等,都是问题。对账户进行冲值时买卖双方可能会把一些钱先存进去,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支付服务提供服务商来说,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将来表现形式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属于电子货币发行行为。从国际上电子支付发展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一个很重要的工具,但是目前在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确实在规定上还是空白。
第三,这类支付服务涉及到支付结算账户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有的一些特许经营的限制,按照商业银行法等一些法律法规,整个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实际上还是属于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开立账户后,在账户里沉淀的资金怎么定性,到底是不是视做存款,现在很多企业为了避开吸收公共存款这样一个说法,提出其只是提供代理服务。而这种代理服务在商业银行法里做为代理收付款业务,也是银行的业务。这类业务目前实际上还是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事这方面的业务面临着法律上的突破。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很快,很难预料一两年后会发展到什么规模,电子支付会达到什么规模,而达到一定规模后,肯定会对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产生一定影响。在美国发展得比较好的PAYPAL,在发展到目前这个阶段,也引起了监管方面的考虑,到了一定规模以后,政府是不得不面对的。
第四,网上电子支付可能会成为资金非法转移和套现的工具,由此也会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现在的网上支付单笔交易金额或者总体交易金额还不是很大,非法资金转移、套现的现象还不是特别明显,但是也已经有所表现。比如有的网上交易实际上并不是进行真正的消费,而是制造一笔虚假交易,通过银行卡支付后,钱进入了支付平台的账户,通过账户转移到银行,从银行取现,实际上是为了套取现金。对银行卡来讲,信用卡限定一个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使用,可以预见现金量,提供这种支付工具是为了促进或者为了满足支付需要或者消费需要,并不是为了让人大量使用现金。对信用卡的取现有一套控制制度,或者通过交易成本限制它的使用,而网上交易则避开了这些。现在很多网站买卖都还是不收费的,成本几乎就是零,通过这样一种途径,套现更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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