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而经常与互联网金融一起提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想必大家都听过,那么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界定合法或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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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如个人私设银行、钱庄。另一种是虽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但采取非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有的商业银行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均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它们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危害国计民生,使国家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由故意构成,个别由过失构成。
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是由《商业银行法》确立的。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该法第七十九条还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透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管理秩序所保护的是以下几种权利:一、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置金融机构的批准权;二、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决定权;三、合法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业务的专营权。
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所确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包括三大类:第一类,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在数量、户数、给存款人造成损失方面达到起刑点的行为。第二类,以合法金融机构的名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揽储揽存恶意竞争的行为。第三类,公民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数量、户数、给存款人造成损失达到起刑点的行为。
与上述情况相对照,个人或单位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对于放高利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高利放贷罪”,因此,放高利贷的行为,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拆借资金,也无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种利率的4倍,都属于民事行为,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关。只不过如果利率超过同期同种利率4倍,法律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只限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它所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商业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专营权,而且二者缺一不可。以此为基准,方可划清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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