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发现互联网金融领域大部分涉诉纠纷都与信用问题相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不守信行为的法律代价不够明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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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年来,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网上银行、金融网贷、P2P网贷……花样繁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但由于法律不够健全、监管无法到位、风险防控水平低等原因,相关纠纷不断出现。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发现,一些案件暴露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可能隐含的法律风险。
动动鼠标,不出家门就可以借款、还款。各大金融机构近年来普遍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给出借方和借款方都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受到了客户的欢迎。
交通银行沃德e贷业务就是在此背景下推出的电子化个人无抵押贷款。客户与银行签订信用消费贷款合同后,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申请贷款,并通过互联网还本付息,方便快捷。
肖某是交通银行沃德e贷网上银行业务的签约客户。他早年从福建的农村老家来到苏州打工,在朋友的介绍下申请了该行的银行卡。2012年5月15日,肖某通过个人网银系统申请信用消费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该业务的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利随本清。在贷款使用过程中,银行无法监督贷款人的经济情况。“借款到期后,肖某仅归还了百余元本金,其余本息均未归还。”银行业务人员介绍说,与肖某情况类似的还有刘某等人。经过多次催讨未果,银行诉至法院。
据笔者了解,在这些案件中,被告大多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已于近期陆续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何时能够追回欠款还是个未知数。
网上银行业务是众多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比较成熟的一种。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银行业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达到7.53亿户,企业客户达到1500.13万元,网上银行交易总额1066.97万亿元,同比增加190.87万亿元,增长21.79%。
与此同时,各大金融机构近年来均在加紧研发和推广各类线上融资贷款,争取扩大客户面。网络支付、虚拟货币、金融网贷、P2P网贷、众筹、网络理财、网络保险产品等模式也在蓬勃发展中。
而对非金融机构来说,众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已从简单的网络支付逐渐渗透到了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
机遇和风险并存。“该领域所涉纠纷具有纠纷无形化、主体多样化、边界模糊化等新特点,最终在诉讼中出现管辖不确定、当事人(借款人)信息不完整以及举证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问题。”承办上述案件的张法官说。
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看来,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务都与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挂钩。征信体系的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以信用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环节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苏州中院调研发现,互联网金融领域大部分涉诉纠纷都与信用问题相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不守信行为的法律代价不够明确,致使部分个人或企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能赖就赖,能拖就拖。
“多买多返,返利不断。”“消费=存钱=免费。”看着这些极具诱惑的宣传广告,已过古稀之年的魏阿姨没有多想,就把自己准备养老的20多万元投入了这个所谓的互联网理财产品。
“当时大家都在疯传,在这个百家和网站购物,累计满200即可参与返利,最高可返200,不增加任何消费成本,就可以得到公司源源不断的回馈。当时觉得这是只赚不赔的买卖哦。”让魏阿姨没想到的是,网站的返利活动很快结束了,她的养老钱也打了水漂。
今年7月初,被告人沈某、饶某、郑某、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12月,沈某等四名被告人以苏州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百家和网站为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家、会员,并以会员在加盟商家处消费、加盟商家上缴推广费给公司、公司向会员返利的模式运营该网站。
“在2012年2月18日至5月25日期间,沈某等人在加盟商家放大本金十倍生成无实物消费的交易单,并以日利率1.4%的高额返现形式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注册成为会员,以放纵虚假交易的形式变相支持会员将资金投入公司,在公司经营期间吸收资金合计达人民币4.2亿余元。”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时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等四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该案各项情节,一审判处四人五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了解到,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在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容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对一些经营行为性质的界定尚不清晰。对一些没有先例的金融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一般都会积极关注但不轻易干预。”刘思萱说。
一些不法分子也从中看到了“商机”,将虚假包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当作敛财工具,开展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近期审理的传销类案件中,许多都是借助网站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类产品的旗号骗取钱财。”苏州中院刑二庭法官辛以春表示,类似的犯罪手段在新类型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有出现,让普通消费者一时真假难辨,容易上当受骗。
管理不严
“尊敬的各位客户,非常抱歉,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现已报案,于明天上午9点在下城区公安局经济侦查科立案,希望有时间的客户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久前网上流传的一则公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其中所涉公司系号称浙江最大P2P企业的浙江传奇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发行多种投资品募集资金,年化收益率都很高。
根据公安机关后来的通报,浙江传奇投资有限公司因其P2P网贷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涉案金额巨大,目前已由警方立案,并对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此时,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再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了解到,截至今年8月,国内P2P平台公司已经达到1600多家。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P2P借贷平台频现“跑路”、倒闭等负面消息,原本受到投资者钟爱的P2P网贷一时间风雨飘摇。一些受到牵连的投资者对P2P借贷平台咬牙切齿,但依旧有不少人因其便捷性和高收益而跃跃欲试。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未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分析报告等制度,在经营中容易走入歧途,一旦资金链断裂即面临崩盘的危险,也给投资者依法维权带来困难。”苏州中院民二庭审判长俞水娟说。
苏州中院调研发现,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许多新公司正处在快速扩张期,缺乏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极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经营风险。而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也使得上述风险可能被加倍放大。
因此,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
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履行的放款凭证等均无书面凭证。如果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留机制,容易在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笔者还了解到,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水平比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中,导致其网络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攻击,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原标题:互联网金融:有钱就是任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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