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董监高有什么任职资格及有哪些禁止性行为?新三板公司管理层任职诚信上有何要求?法律上是如何规定?下文树图网小编为您整合的关于关于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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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相关法律规定整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新三板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性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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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 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
(三) 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
(四) 是否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五) 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情况。
通过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查阅相关记录以及其他合理方式,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二、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产生及组成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责任编辑: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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