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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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实践证明签订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发展、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人们对签订集体合同重视不够,导致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应当引进注意的问题。只有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开展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一些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合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通常做法是在集体合同中泛泛的讲些原则,罗列些国家规定,如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标准、缴纳保险费用等规定照搬到合同中,造成集体合同内容覆盖面狭窄、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约定不严谨、条款弹性大、不易操作。
(一)企业发挥其主体尚不充分
实施集体合同的协商主体,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国有企业的代表,工会是劳动者的代表,作为集体协商的代表,要尽可能的争取各自的利益,服务于各自群体。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企业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企业代表在谈判中没有充分发挥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的作用。由于社会尚未形成企业家人才市场,产生企业经营者的方法还没有发展到由市场去选择的阶段。虽然国有企业经营者们开始将自身的管理才能作为生产要素融入企业,但是其管理体系还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成分,多少抑制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决策能力,很难在谈判中主动创新。
2、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员工收入相关,没能很好反映经营管理要素对企业发展的作用。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资产所有者的利益相关,又与职工的平均工资挂钩,一般是职工工资的2-3倍。现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开始实行年薪,也只是职工平均工资的4-6倍。这种双重制约经营者收入的机制起不到激励作用,也很难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家。
(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社会需求还有待增强
1、一些企业不认为实行集体合同对自身有益,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国有企业在保证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主要是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的前提下,职工工资是能够得到增长的。但签订了集体合同,明确每年工资增长率后,当企业经营出现停滞、甚至滑坡的情况时,增加工资会对企业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指标产生影响,加重企业负担。因此企业缺少协商的主动性。
职工对集体协商同样也缺少主动性。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职工认为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再签订集体合同了。缺少作为群体来保护职工个人利益的认识。
另外双方还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即: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签订集体合同,企业也不会去做伤害职工利益的事情。
2、社会环境和社会舆论的支持不够。一方面劳动力市场处于初步形成的阶段,国有企业尚未完全引进社会劳动力参与本企业的岗位竞争,所以不能充分体现劳动力市场价位的作用。另一方面缺乏宣传集体合同作用的力度,职工不太清楚集体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所以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想不到利用集体合同保护自己。不是采取与企业对话,通过集体协商来解决,通过法律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通常是找企业主管部门、找政府寻求解决办法。今后如何去引导增强法律意识是企业、社会加强宣传工作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3、企业及职工对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重视不够。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对企业和职工双方行为都具有约束力。然而,执行过程中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相当部分职工不了解本单位集体合同的内容,在这些企业里集体合同所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了。
(三)双方利益出发点产生偏移,协商企业工资水平时其矛盾显得十分突出。
1、双方的权益具有倾向性,经营者实现目标取向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抑制工资增长,起到降低人工成本的作用。而目前企业经营者薪酬与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关,抑制职工工资增长也是抑制经营者收入的增长。经营者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目标与全心全意地完成资产所有者制定的目标是矛盾的,缺乏目标激励使协商的基点向职工方向偏移。
2、可供双方协商的参考数据还不很全面。虽然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发布上年度部分行业人工成本情况,但由于统计口径、数据采集方法等原因,还存在一定局限。
3、缺少同行业人工标准的参考资料。集体协商时主要依据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和企业的历史水平,而缺少行业标准,使集体协商少了同行业参照条件,以至同等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在职工待遇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别。
(四)劳动法规不完善成为制约推广集体合同的主要问题
《劳动法》颁布后,政府正在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由于有些法规还未出台,已直接影响了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质量。一是缺少行业劳保条例。有的劳动环境标准还停留在50-60年代水平。二是用工制度改革政策不到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管理细则还不完全,直接影响集体合同推进速度。三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刚起步。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还有许多监察政策、法规要完善。
另外,有些劳动政策存在不连续、政策前后矛盾,双方协商时难以把握尺度。我国1953年制订的劳动保险条例仍在执行,随着国家陆续出台新政策,对劳动保险条例冲击较大,甚至出现劳动政策的前后顶牛。例如,在部分人享受的法定节假日中发生了企业要求职工加班,职工要求休假的争议,对职工执意休假的,企业是否扣其工资,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五)工会在集体协商时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劳动法》、《工会法》都明确指出,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是职工的代言人。但现实工作中,工会还没有很好的承担起这项任务。我国基层工会管理体制是工会从属企业领导,从人力、物力两个方面讲,工会独立开展工作难度很大。并且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企业承担,工会工作者自身利益受企业制约,管理工作中放不开手脚。另外,工会成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多年来工会工作侧重于职工福利方面,使工会干部对用工管理专业方面的知识了解相对较少,以至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职工往往是绕过工会,形成团体直接与企业对话、与政府对话。反映出目前工会代表职工利益的有限性。缺乏专业知识,在协商中只能处于从属一方。
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与职工双方的行为,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
为推动集体合同签约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双赢为目标,充分发挥协商主体的作用
1、政企分开,明确企业责任者。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受国家委托作为集体协商的代表,发挥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要解决好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关系,明确权益和利益。目前深圳对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采取新举措:国有企业上级产权部门不再直接任命总经理,将聘任权交给了董事会,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
2、建立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区域性行业工会,将企业以工会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实行工会区域性垂直领导。建立区域性的行业工会既可确定与企业双方在协商中的平等地位,站在行业高度代表职工与区域内同行业中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又可以解决工会工作者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工会在参与集体协商时,要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思想,要加强劳动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办事能力。
(二)利用地方政府定期发布的年度指导性意见,争取最佳协商效果
1、各地要及时发布各行业人工成本情况及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和劳动力市场价位为集体协商工资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协商起点,引导企业和职工双方根据劳动力价位或市场均衡工资率等因素协商工资水平,完善集体合同中有关工资的约定条款。目前,各国集体谈判协商的焦点是围绕着职工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我国也不例外。
2、企业经营者收入要与企业利益挂钩,与职工工资分离。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分离,才能更好地投入到集体协商工作中,也就容易找到集体协商的切入点。作为企业经营者本着为资产所有者负责的态度,协商要以最少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益为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同行业、同等规模、同等水平的企业利润率、生产率等因素确定本企业协商工资的基点。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正常的协商机制,通过协商拉近目标的距离。
(三)扩大集体协商内容覆盖面,全面保护员工利益
1、增加职工福利方面的协商力度,将企业福利计划纳入薪酬管理,作为集体协商范围。
2、强调建立良好的职工劳动环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以人为本的国家,将员工劳动环境纳入集体协商内容,可以广泛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是企业文明生产的体现。现在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较少,以后可在行业劳动环境、工业卫生标准的基础上协商,进一步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创造更加舒适的工作环境。
(四)实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均衡地区用工与择业对工资水平的要求
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不同企业劳资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对员工的待遇差别很大,即便是同属一个行业的企业所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就其条件和标准也有一定差距。有必要学习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如上海市有的地区已经实行了区域性的工资协商、北京市有的街道实行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的机制,都起到了推动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作用。又如德国实行行业工会与雇主协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政府可以宣布该合同具有普遍约束力,即该合同同样适用于该行业范围内没有加入雇主协会的雇主和非工会成员的雇员,目的是在该行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这种方法值得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推广。
(五)完善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一整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管理制度
1、加强法制。要尽快完善政策法规,指导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深圳市通过建立劳动力价格指导体系,包括建立劳动力市场价格信息库、制定劳动力市场价格指导意见和执行反馈,对完成90%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加强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当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或亏损时,企业往往单方面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员工收入待遇,以降低企业的费用支出。因此,对已签订劳动集体合同的企业,必须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的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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