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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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岂能随意延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作为顾客,只知道个别无良超市在给食品更改生产日期标签时得心应手,现在读者从超市的职工那里又得知,原来他们对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富有弹性”。
想必,该超市这样无视法律肆意地延长员工试用期,或许不是初犯,只不过其他被延长试用期的员工,没有王大姐那样的维权意识罢了。如果这个超市早就遭遇过被员工如此索赔的“滑铁卢”,他们就不会再冒出“2月就该结束试用期后,竟然还拿3月超市出台的新规定”来辩解这样的低级笑话。
诚然,该超市即使高级一点,把自定“新规定”的时间说成是1月份,也同样是徒劳!因为《劳动合同法》早已对试用期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有明文限定。任何出尔反尔的“新规定”,只要劳动者求助于工会组织,都注定了失败命运!
这正是:出尔反尔改规定,试用期限乱变更;超市信誉如此差,顾客更须把眼睁!(伊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