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外语专业的大学生张某两个月前他去了一家生产化学药品的美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应聘翻译工作,在通过笔试、面试之后,与办事处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三个月为试用期。在快到三个月的时候,张某的家中突发急事,于是张某向办事处请了15天假。到家后得知,办事处往其家中打来电话,说决定将其的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张某没有接受。回到办事处后,负责人通知张某:由于其拒绝延长试用期,所以公司决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他现在想知道:办事处单方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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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给张某做出了解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办事处与张某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是完全合法的,问题出在试用期的延长上。《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延长试用期为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的约束。办事处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除非单位能够证明张某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否则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张某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